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滨州市。 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立交桥东北角3号西安农资办公大楼。 原告***与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