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12号
申请人: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敏。
被申请人: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将申请人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6.5万元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超军
审判员 何瑞华
审判员 杜 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露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