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0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渊,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郑绍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汉清,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格,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3日,王子庆与案外人陈遵明签订了一份《绿化景观及道路工程合同书》,2009年11月19日,王子庆又代表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环境绿化景观工程合同书》,两份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及内容均含绿化区域内绿化工程及小区周围环境工程。一审对本案争议工程的施工主体、荆州市银星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权

审判员 王 茜

审判员 杨叶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