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11号
原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龙,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倩,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宝祥,总经理。
原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袁诠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