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

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18号安馨园大厦2幢1单元105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永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容容,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红,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窗奇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凤凰座C座第5层)。
法定代表人:王吉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重庆窗奇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窗奇意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5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债权转让通知在被申请人***起诉当日并未送达申请人,且***起诉状也并不是以债权受让人身份而是以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起诉,故既不符合二审法院认定的已通知申请人,也不符合二审法院认定的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二)二审审理时,丰巨公司不仅按照合同约定超付了设计费,而且剩余设计费付款时间未成就,但二审法院仅以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而不顾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径直判决丰巨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涉案合同是丰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虚假合同,丰巨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设计发包关系,该合同无效,丰巨公司不仅不应向其支付设计费,第三人及其指定收款人还应将已收取的设计费返还丰巨公司,丰巨公司保留追索设计费的权利。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一)***以债权转让人身份起诉丰巨公司及第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丰巨公司以设计费付款时间不成就为由,仅支付***10万元,剩余8万元未付,明显构成了违约,其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丰巨公司称涉案合同虚假无证据证明。本案已经执行终结。请求依法驳回丰巨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丰巨公司应否支付***8万元及利息。经查,2019年10月4日丰巨公司与窗奇意公司签订的《西安高新区丈八街道党建引领“四个平台一张网”装修项目设计合同》约定丰巨公司将18万元设计费打入窗奇意公司驻场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丰巨公司已向***支付10万元,剩余8万元未支付。2020年3月9日,窗奇意公司向丰巨公司出具《告知函》,将其公司在《西安高新区丈八街道党建引领“四个平台一张网”装修项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18万元的合同权利及其合同项下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管辖约定等权利转让至***个人名下。丰巨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该《告知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丰巨公司收到《告知函》即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故债权转让对丰巨公司发生效力,且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故丰巨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向***支付8万元及利息的责任。丰巨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对***提交的2019年12月30日的通话录音真实性表示认可,该录音能够证明丰巨公司同意先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2020年春节前支付,故丰巨公司申请再审称其超付设计费及剩余设计费付款时间未成就的主张无充足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关于丰巨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合同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虚假合同,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设计发包关系的主张,亦无充足证据证明,且与其在二审中自认其将涉案装修设计项目发包给第三人的事实相矛盾,亦与其所称设计费超付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相矛盾,故丰巨公司的该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丰巨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黎明
审判员  张树禄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傲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