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1025号
原告:延安建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翼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建,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金水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龙,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安建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巨建设(西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延安建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建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2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14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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