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038号
原告:***。
被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凡,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845元。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栾 帅
书 记 员 栾 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 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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