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
被执行人***广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温永涛。
关于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告广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亚威公司支付货款23200元。如被告广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广电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亚威公司代垫,被告广电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亚威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3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一、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二、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五、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院谈话,向其告知了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储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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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孙国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