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21民初3259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广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叉口西南角旺角国际12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广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3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订购干式变压器2台,货款46200元,合同约定货到付清全款,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被告仅于2018年4月4日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320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广电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0日,亚威公司与广电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广电公司向亚威公司购买SCB10-315KVA10±2×2.5%/0.4Dyn114%干式变压器2台,货款共计462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清全款卸货。亚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广电公司发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责任。
审理中,亚威公司自认广电公司已支付货款23000元,余款232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送货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亚威公司与广电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亚威公司向广电公司出售干式变压器,广电公司应按约及时给付相应的货款。亚威公司要求广电公司给付尚欠货款23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广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亚威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对陈述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亚威公司支付货款23200元。如被告广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广电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亚威公司代垫,被告广电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亚威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长丁培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