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1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恒立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逸翠园i都会1幢2单元216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阳,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代理人王峰,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恒立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恒立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双方按案外和解协议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恒立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恒立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恒立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
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