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174号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村协星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2016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19元,减半收取47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玲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