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市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201663,住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协星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晔。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左传超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