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803号
原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建村协星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201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环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Q2B5B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