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7民初1112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光同,系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3886918P,住所:苍南县龙港镇柳南一街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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