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3161号
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581857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2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3886918P,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柳南一街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科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