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525号之一
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渐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森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2元,减半收取6616元,由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林敏
人民陪审员 陈文华
人民陪审员 谢美玲
代书 记员 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