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525号之一
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渐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森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2元,减半收取6616元,由原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林敏 人民陪审员  陈文华 人民陪审员  谢美玲
代书 记员  木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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