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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7民初954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柳南一街1-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388691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金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