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276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