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523号

原告:**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镇翰林雅苑一期31号。

法定代表人:项飞,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被告:**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新华西道20号主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兴,执行董事。

原告**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判决二被告给付人民币1402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公司从被告**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了**金域绕香廊架、铁艺围墙、车库出入口工程。工程总金额520800元,增加工程量59400元。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原告公司材料款440000元,工程竣工后余款140200元至今未付,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致使原告公司经营困难。原告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点为**市路北区,本案应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市利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颂涛

审 判 员  刘 壮

人民陪审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