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7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华润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200U。
法定代表人:薛有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林,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83。
法定代表人:濮玉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华润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陕0116财产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XX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30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执行中发现,陕西华润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开户行名称及账户不符,导致保全裁定执行不能,遂陕西华润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事项:请求将(2021)陕0116财保76号民事裁定中“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XX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变更为“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4287账户、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XXX4439账户、宁夏银行西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0090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XX支行XXXXXXX账户内的30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变更为“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4287账户、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XXX4439账户、宁夏银行XX支行XXXXXXXXXXXXX0090账户内共计30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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