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02民初2487号
申请人: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付云,执行董事。
申请人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银行存款、厂房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贵池区开发区办公楼以北、清溪河东南侧清溪半岛11幢105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贵池工业园潇湘路与牌楼路交叉口1#、2#厂房(房地权证池字第××、01××5A),期限为3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