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池州市贵池区建设西路综合楼401室,机构代码:66422224-7
被执行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贵池工业园区梅林路。
本院在执行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