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破申1号之一
申请人: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池州市天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华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梅林路,交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处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管辖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金本淳
审判员 康启林
审判员 徐阳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勇
书记员包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