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967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建高五金建材经营部,住址:南京浦口区汤泉街道大黄社区双林组。
经营者:林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姚治平,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建高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建高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建高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建高五金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曾凡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甜甜
书 记 员 王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