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住所地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
法定代表人:卫俊。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842873,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芝。
本院在执行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