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766号之一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842873,住所地芜湖鸿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霞,该公司经理。
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1102民初41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514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士梅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