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4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842873。
被执行人: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51563。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被执行人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应付工程款1011633.47元范围内履行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