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才,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

原告**与被告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子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