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842873。

法定代表人:胡贵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原建委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81594257566L。

法定代表人:曾瑾,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清水花木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与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清水花木公司已于2020年8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在该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本案依法终结审查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程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