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传芝。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立案标的为3516256.1元(不含逾期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不动产、银行账户等信息,累计执行到位3516256.1元。后期执行中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