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600号
原告: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虞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栋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原告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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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崔 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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