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772号
原告:重庆海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56773666P,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白鹤林1号、2号地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戴文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荣,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5633817C,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明镜石社区德阳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海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原告自接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计2592元。
审判长***
审判员余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