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海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海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中。
上诉人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