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014号
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90310200。
法定代表人:范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4939141R。
法定代表人:李森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用6170元,由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