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334号
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90310200。
法定代表人:范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家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7360685B。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家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