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24号
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AELL6P,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代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1,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社,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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