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324号
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AELL6P,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代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1,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社,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隆泰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大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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