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397号
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南中学,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何仲明,校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南临。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南中学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南中学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南中学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南中学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京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