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5198苏州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198号
本院在审理苏州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0元,由原告苏州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书记员 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