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81民初5604号
原告章丘市育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先亮,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育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情况有变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育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育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章丘市育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