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太平洋金龙水设备有限公司

***与***、宜兴太平洋金龙水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430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舟,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宜兴太平洋金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太平洋金龙水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用10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