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强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天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5188号 原告:成都天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原告成都天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天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天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