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与虞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7938111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778890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解除对高密市半岛**物流园A区、B区共计17套商铺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2021)鲁0724执126号裁定书过程中,因上述17套商铺异议人已出售给个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17套商铺的查封。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17份及发票复印件,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鲁0724民初71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2月4日以张贴查封公告的方式查封了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物流园A区A1、A2大棚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鲁0724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工程借款6150000元及利息1768125元,共计7918125元,被告于签字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0000元,剩余7818125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如被告任何一期违约,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因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编号(2021)鲁0724执126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所涉的位于高密市半岛**物流园A区、B区共计17套商铺已出售给他人,因此应由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受让上述商铺的相对方(案外人)来主***,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其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潍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