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区黄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潍坊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2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