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北侧龙华一品A区龙溪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57567T。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找了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划拨,另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本案截至2021年11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149.5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