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225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57567T,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北侧龙华一品A区龙溪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货款185607.8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撤诉申请,均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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