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民初586号之三
原告: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大同镇红星村西塔脚下20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FXBX5W。
法定代表人:邓秀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兵,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园丁路龙溪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57567T。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8元,减半收取6709元,由原告负担(已垫付)。
审判员  王小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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