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民初271号
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北侧龙华一品A***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57567T。
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于2022年6月7日支付原告案涉电梯安装费39500元,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