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1民初453号
原告: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红星村西塔脚下20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FXBX5W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北侧龙华一品A***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5756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华盛混凝土预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