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6764号
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535440,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55408285,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住南京市白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1元减半收取6370.5元,由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